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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起申诉的说明和表格样本(适用于未聘请律师的原告)(Instructions and Sample Forms for Filing an Appeal for Petitioners not Represented by an Attorney - Chinese)

请注意:本说明仅意在为未聘请律师的原告提供额外帮助。完整的申诉程序规定请参见《教育署长法规》(Regulations of the 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第 275、276 和 277 部分)。建议所有原告在提起申诉前首先咨询自己的律师。涉及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申诉适用特殊程序(涉及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申诉相关信息)。涉及纽约市特许学校选址/并址和建筑使用计划的申诉适用特殊程序(涉及纽约市特许学校选址/并址和建筑使用计划的申诉相关信息)。

依据第 310 款提起的申诉是向教育署长 (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 提出的正式申诉,必须在所投诉的决策或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提起申诉。如果没有在所投诉的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提起申诉,则您必须在您的申诉状中说明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诉文件的原因。之后署长将判定您是否有延期申诉的“正当理由”。

I. 一般准则

  1. 原告是指提交申诉状并对其进行鉴证(请参见下文对鉴证的说明)的人。尽管任何人都可能帮助原告准备申诉状,但是申诉中列名的原告必须是与孩子有亲子关系的人。“有亲子关系的人”是指孩子的父母、监护人或对孩子有养育、监护或支配权的人。如果学生超过 18 周岁,则其本人可以作为原告。

    如果所提起的申诉中说到的问题无关具体学生,则原告必须是遭受人身伤害或其民事、个人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个人。

  2. 一般,被告是教育委员会(学区)或教育服务协作机构 (BOCES)。
  3. 您可在申诉文件中说明原告(您自己)和被告(教育委员会、BOCES 和/或其工作人员)。

II. 起草申诉状

要提起申诉,您必须提供:

  1. 申诉通知,位于申诉状的首页。(参见表 1)。对于涉及纽约市特许学校选址/并址和建筑使用计划的申诉,请参见第 276.11(c)(2) 部分要求的申诉通知()。
  2. 申诉状(参见申诉状样本 - 表 6)。
    1. 申诉状必须经原告签字并注明原告的姓名、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2. 申诉状必须经过鉴证 - 经过鉴证的申诉状是指在公证人的见证下,由原告签字的申诉状。申诉状声明原告(实际上是投诉人)了解投诉的事实,并且相信所投诉的内容是真实的。(参见表 2
  3. 申诉状及所有其他表格和宣誓书的首页上方应注明标题。(参见申诉状样本 - 表 6
    1. 您可能希望在申诉状中附上除原告之外的其他人的宣誓书(宣誓证词)、附录或其他文件。这种情况下,您必须标注每个附录(附录 A、B、C 等)并在申诉状中予以说明。
  4. 您的申诉状必须:
    1. 为打印版
    2. 双倍行距
    3. 使用 8 1/2 x 11 规格的白纸
    4. 您必须以简短并带有编号的段落说明您的诉求。
      1. 每一个段落均须用简洁明了的陈述,说明您为何因您所投诉的行为或决定而有权享受救济。
      2. 请确保在申诉状中明确说明您所投诉的学区行为。
    5. 您必须在申诉状结尾说明您的救济请求,即告诉署长您希望他下达何种命令(例如停止某种行为、恢复成绩、让学生重返学校等)。
    6. 如果您希望面见署长,口头陈述问题,您必须在申诉状中说明您的口头陈述请求。

III.请求暂缓执行

署长可暂时延后学区的行动,直到您的案件作出裁决。这就是“暂缓执行”。如果您希望申请在署长审理案件期间,暂缓执行被告的行动,则您必须在申诉状中说明暂缓执行请求,并陈述事实和您认为应该暂缓执行的合法原因。您必须在申诉通知中增加一个段落,说明:

“请注意本申诉状中有一份暂缓执行令申请。反对暂缓执行申请的宣誓书必须在本申诉状送达后三 (3) 个工作日内送达所有其他各方并提交给法律顾问办公室 (Office of Counsel)”。

请注意:暂缓执行请求应包含在申诉状中,一同送达。

IV.送达您的文件

  1. 文件可以由除原告之外任何年满 18 周岁的人送达。
  2. 申诉通知、申诉状、鉴证,以及宣誓书、附录和其他支持文件均须由专人送达各被告。
    1. 如果您将教育委员会(学区)列为被告,则须将所有文件的副本当面递交至以下人员:
      1. 区办事员,
      2. 教育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理事,或者
      3. 由委员会指定为接收文件的学校管理者或担任学校管理职务的任何人。
    2. 如果您将 BOCES 列为被告,则须将所有文件的副本当面递交至:
      1. BOCES 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
      2. 由委员会指定为接收文件的学区管理者或担任学区管理职务的任何人。
      3. 如果您向被指定为接收文件的人送达文件,您必须在送达宣誓书 (表 3)中说明此人被指定为接收文件之人。
      4. 如果经过您的“努力搜寻”,您仍无法找到被告,则可以“在上午 6 时至晚上 9 时之间,由年龄合适且具备适当判断力的人”将文件递送到被告的家中,以此送达文件。但是,您必须在送达宣誓书(表 3)中说明之前所有未能成功将文件交付被告的尝试。

请注意:如果经过努力搜寻,您无法按照步骤 4 中提到的方式将文件送达被告,则您可致电 (518) 474-6400 联系州教育署 (State Education Department) 的法律顾问办公室,请求准许采用其他文件送达方式。

之后的所有文件可通过邮寄方式或由专人送达被告的律师。

V. 提交申诉状和申请费

  1. 将申诉状送达被告后 5 日内,须将经过鉴证的申诉状原件和送达证明宣誓书(表 3 专人送达宣誓书)送至法律顾问办公室,地址为:Education Building, Room 148 EB, Albany, New York 12234。
  2. 您必须随申诉状向州教育署寄上 20 美元的不记名支票。如果原告在宣誓书中提出请求,署长可经过自行判断,免收申请费(表 4)。

VI.接收答辩状

  1. 申诉状送达后二十日内,被告必须向您提供经过鉴证的答辩状。答辩状可通过邮寄方式寄给您。
  2. 如果在申诉状中提出暂缓执行请求,则被告必须在申诉状送达后三日内提供“反对宣誓书”,针对该部分申请提出答辩。之后,被告必须如上文所述,在 20 日内就申诉状其余内容给出答辩。

VII.再答辩状

  1. 您可在答辩状送达后 10 日内,针对学区主张的任何积极抗辩或新材料提出再答辩。(如果答辩状以邮寄方式寄出,您可在邮戳日期之后 14 日内提出再答辩。)
  2. 您的再答辩状也须经过鉴证(参见表 2)。
  3. 再答辩状的副本必须由除您本人之外的其他年满 18 周岁的人送达被告律师。之后此人须填写送达宣誓书。(如果以邮寄方式寄出再答辩状,则必须填写表 5;如果以私人快递服务送达再答辩状,则须填写表 7;如果由专人送达,则须填写表 3)。
  4. 向被告送达再答辩状后 5 日内,将经过鉴证并签字的再答辩状原件及送达宣誓书邮寄给署长。

如果您需要其他帮助,请致电 (518) 474-6400 联系申诉协调员 (Appeals Coordinator)。

检查单

  1. 完成表格:
    1. ____ 申诉通知(表 1)- 如有必要,可包括暂缓执行请求通知。(参见第 III 部分的说明)。
    2. ____ 申诉状(样本,表 6)- 包括所有宣誓书、附录、支持文件等。如果您需要一个暂时性裁决,还包括暂缓执行请求。
    3. ____ 鉴证(表 2
  2. 送达文件:
    1. ____ 将上述所有文件的副本交付给相应人士(参见第 IV-2 部分的说明)。
    2. ____ 请记住原告不能送达文件,且送达文件的人必须年满 18 周岁。
    3. ____ 送达文件的人填写专人送达宣誓书
      (表 3)。
  3. 向署长提交文件:
    1. ____ 将所有文件的副本送达相应人员后的 5 日内,将已签字的文件原件和送达宣誓书及 20 美元的申请费或豁免宣誓书(表 4)提交给署长。
  4. 回复署长:
    1. ____ 如果您收到被告发出的答辩状引发了之前没有的新问题,请准备一份经鉴证的打印版再答辩状,仅就新问题作出回复。再答辩状必须送达被告的律师,可采用邮寄方式送出。
    2. ____ 送达再答辩状的人必须填写送达宣誓书
      (根据送达方式的不同,选择填写 表 3、表 5表 7)。将您的再答辩状随送达宣誓书一同提交给署长。

请注意我们提供的表格仅供参考。因此,有必要起草申诉状并提供申诉通知、鉴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将所有相关信息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