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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息 (General Information - Chinese)

《教育法》(Education Law) 第 310 款规定,如果人们认为学区会议上或学校当局采取的行动伤害了自己,则可向教育署长 (Commissioner of Education) 提出申诉,要求审查此等行为。第 310 款项下的申诉必须在所投诉的决策或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提起,除非在申诉状中提供导致延期申诉的正当理由并且得到署长的认可。

此外,《教育法》第 306 款允许教育署长以蓄意不当行为或玩忽职守为由,将理事、教育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一些校方官员撤职。撤职申请也必须在所投诉的决策或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提出,并且必须提供蓄意恶行的证据。

在向署长提起申诉时,提出申诉的人,即原告有举证责任。原告有责任证明其明确有权依法享受其所申请的救济,并展现他/她寻求救济的事实依据。可通过提交宣誓书、附录或其他证明完成上述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仅凭指控、推测、理论或结论是不够的。

教育署长已经颁布了在此等申诉中应予以遵守的法规。这些法规位于署长法规第 275、276 和 277 部分。

此外,法律顾问办公室 (Office of Counsel) 制定了一般性说明和表格样本,以及一系列的问题和答案,供没有聘请律师的原告在提起申诉时参考。请注意,这些说明和表格仅供参考。在向教育署长提起申诉前,原告最好事先咨询自己的律师。

涉及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申诉适用特殊程序(涉及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的申诉相关信息)。涉及纽约市特许学校选址/并址和建筑使用计划的申诉适用特殊程序(涉及纽约市特许学校选址/并址和建筑使用计划的申诉相关信息)。

署长的所有裁决都会公开。1958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教育署长作出的裁决经正式报告并编入《教育部报告》(Education Department Reports) 第 1-49 卷索引中,可以在您当地的图书馆进行查阅。1991 年 7 月至今未经编辑和未编入索引的裁决可在本网站的教育署长决策中查询。在提起申诉前,原告最好事先查阅与自己的案件有类似情况的裁决结果。这些裁决确定了未来案件在裁决时可以遵循的先例。